1)起重機金屬結構和機械零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、剛度和抗屈服能力。
首先要求起重機零部件和金屬結構受載后不破壞,即滿足強度要求。靜強度計算是Z基本的計算。對承受應力循環次數少或重要性一般的零件,只進行靜強度計算;對承受循環應力的零件或構件則要進行疲勞強度計算。
其次,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零件及構件不應產生過大的變形,否則也會影響正常工作,因此還必須要求在載荷作用下構件所產生的變形應在允許的范圍內,即應有足夠的剛度。
細長桿件受壓突然彎曲或結構件局部失穩,在靜定結構中可能造成幾何結構變形,其原有狀態的平衡可能變成不穩定的平衡,從而使結構或零部件失效,同樣造成起重機的破壞,因此滿足穩定件要求也是同樣重要的。
2)起重機整機必須具有必要的抗傾覆穩定性。
對于臂架類起重機,為了防止起重機作業時整體傾翻導致機毀人亡的事故發生,起重機必須具有足夠的抗傾覆能力,即具有必要抗傾覆穩定性。
3)原動機必須具有滿足作業性能要求的功率。
起重機械由機構、電氣、液壓等部分組成,其組成單元是機械零件、電氣電子元件和液壓(氣壓)元件。隨著作業時間的增加。因零件磨損、腐蝕、疲勞、變形、老化和偶然性損傷等原因,會引起設備狀況的變化。分為三個階段,即早期的損壞階段(a段),也稱“跑合期”;隨機損壞階段(b段),也稱“正常磨損期耗損”;損壞階段(c段),也稱“耗損期”。在使用初期,零件損壞是作業時間的減函數,技術狀況變化的速率取決于零件的設計和制造質量,在隨機損壞階段,零件損壞率基本上是一個常數,所發生的損壞偶然性較大;并與零件所承受的負荷有關。在耗損損壞階段,零件損壞率是作業時間的增函數。零件長時間使用,其物理性能已下降,零件的損壞多屬老化、疲勞等性質。對于起重機械來說,鋼絲繩、吊鉤、制動器、車輪等因承受變載荷且工作中處于摩擦運動狀態易產生疲勞、磨損等,其失效率比較高。